【人資小專欄】員工出勤忘打卡,雇主如何處理?

員工出勤忘打卡,雇主如何處理?


上下班出勤打卡,這看似稀鬆平常的動作,其實隱含著重大的意義。不只代表著勞工出勤的證明,更是工資與工時的基礎來源,忘記打卡對於上班族來說幾乎是常常有的經驗;而對代表雇主方的HR來說,除了可以依據打卡紀錄發給薪資,更背負《勞動基準法》的規範在肩上,必須置備「出勤紀錄」還要保存5年,否則未依規定極有可能會被處罰鍰新臺幣二萬元以上至一百萬元以下

員工忘記打卡,雇主可以扣除當日薪資嗎?


員工忘記打卡,雇主可以扣除當日薪資嗎?


勞動市場上仍有業者因不清楚勞基法相關規定而誤觸法令,像是員工上班忘打卡、未配合公司規定等,勞工薪資因此遭扣除,其實就違反了勞基法,為了維護勞工權益、並呼籲資方勿因不清楚相關規定而觸法。

​ 勞動部表示,勞基法第22條第2項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目的是為了避免工資被任意扣減。常見狀況是「上班忘記打卡,公司可以扣薪水嗎?」,據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公司可要求員工完備刷卡紀錄,但如果勞工忘記打卡,有另外出示已出勤提供勞務的證明,雇主是不可依此扣薪的喔!而勞務證明可以是工作上聯繫的紀錄、郵件,或是當日的工作成果等等。

​ 另外,若雇主已於工作規則規定上、下班不打卡,也仍需應記載勞工的出勤紀錄。依勞基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規定上下班不打卡,加班如以呈報方式處理,雖無不可,但仍應由雇主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上下班未打卡,雇主可要求勞工申請事假1小時? 算曠工嗎?


上下班未打卡,雇主可要求勞工申請事假1小時? 算曠工嗎?


根據「曠工」的概念,參以下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12號民事判決:「按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繼續曠工』,係指勞工實際應為工作之日無故繼續不到工者而言,倘已到工作場所,尚不能謂係『曠工』。」

關於「曠工」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12號民事判決


打卡僅是雇主為了掌握計算勞工工作時間之一種方式,勞工實際上如已出勤忘記打卡,但已依事業單位規定程序告知雇主,尚不構成曠工要件。遲到、早退或漏打卡都不屬於勞基法上的「曠工」,雇主自然也不能以勞工「累計」遲到、早退時數達一日工時,即逕認勞工構成曠工一日。​

事實上,沒打卡不等同於員工沒有上班,因此若員工確實有上班並提供勞務,後續也須依公司規定處理,例如:告訴雇主、補送忘刷卡單、補登上下班紀錄等,雇主就應照實紀錄員工出勤狀況,不能因為單純沒打卡就扣薪、強迫請事假或記曠職。


員工常常忘打卡,有什麼辦法能防範?


而對於忘打卡的員工,公司可以透過以下建議,調整管理規則方式辦理: 

  • 全勤獎金。例如每月僅能一次忘打卡,若超過次數則無全勤獎金。
  • 考核時可以列入評比,甚至能影響到年終獎金。
  • 差勤系統上的運用,透過自動發信的郵件提醒員工當日未刷卡,並請該位員工另行補登;每月達到幾次以上者,公布名單以示警惕
  • 系統提醒機制,Apollo XE 跟 Apollo 集團版可以透過出勤設定,藉由 APP 提醒員工當日未打上下班卡


上述是可以抑制員工忘記打卡的方法,但最重要的還是雇主本身仍要記錄好勞工出缺勤的時間​。

根據勞基法第30條 第5、6項:​

  1.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2.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結論:

按勞基法規定,雇主有置備出勤紀錄之義務,且出勤紀錄應該紀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倘若雇主未詳實登載勞工出勤狀況,是「雇主」遭到裁處。因此紀載勞工出勤狀況的義務,依法自然是在雇主身上,當然,勞工有配合製作出勤紀錄的協力義務,無論出勤狀況與否,有良好的內部管理制度與管理工具,才可以讓勞資雙方得以互相協作。
雇主本身仍要記錄好勞工出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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