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ollo全方位人資解決方案 

集團版服務條款

歡迎您訂閱Apollo全方位人資解決方案平台服務(下稱本服務),本服務由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賣方」)營運及提供。當您訂閱及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不論您(或以下簡稱「買方」)是透過賣方或經賣方合法授權之經銷管道訂閱本服務。

第一條 定義

本服務條款使用之術語、概念,除另有約定外,均具有以下含義: 


 一、 訂購單:指賣方以發行書面訂單予買方,買方以書面同意訂購單之內容;或賣方提供訂購單所載之服務,其書面明確表明為訂購單均屬之。訂購單自買方簽署後或賣方已開始履行本訂購單之義務時,均應被視為買方已表示接受訂購單。非經買賣雙方以書面同意外,任一方對訂購單所為之任何變更,包括價格、數量、交付、日期、或任何其他條款之調整,應不生效力。 


二、 工作說明書:即專案導入工作說明書(STATEMENT OF WORK,SOW,指訂購單內容之建置需求細節、服務內容、交付成果以及時程等相關管理條款,工作說明書經由雙方確認簽署後生效。 


三、 交付:指賣方依據訂購單及工作說明書之約定所產出之工作成果提交予買方。 


四、 驗收:是指買方對賣方交付之工作成果進行確認並於書面簽署驗收通過之過程;買方應派專案人員配合本服務導入之作業程序及驗收程序,若賣方已完成一部或全部模組功能項目交付,買方應於工作說明書約定時程內對該賣方交付之一部或全部模組功能項目進行驗收,若買方無合理理由未進行驗收,經賣方再次催告,買方仍未於限期內完成驗收者,視同驗收通過。 


五、 衍生費用:除買賣雙方於訂購單及工作說明書或另有書面約定之服務範圍外所產生之服務費用,或: 

 (一)非標準服務:買方要求賣方匯入任何歷史資料、分階段導入、額外要求現場執行導入作業、於導入作業完成前或後,因買方有人員異動而需賣方導入顧問再次進行導入服務,或特定範圍教學等需求服務,其費用由買賣雙方另行約定。

 (二)   客製功能項目開發服務:賣方係基於本服務系統架構基礎進行客製功能項目開發,如買方提出之客製功能項目開發需求,經賣方評估與本服務系統架構差異甚遠或超出賣方產品開發方針、能力等因素致使無法或難以實現者,賣方保留是否承接開發需求之權利。客製功能開發費用由買賣雙方另行約定。 

 (三)   延長資料保留期限:當本服務終止時,賣方於本服務尚未刪除之任何人事建置資料將保留35日,買方得擷取下載其資料;買方得於保留期限屆滿日之前5個工作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賣方申請延長保留期間,延長保留期間費用由買賣雙方另行約定。

第二條 價金與付款

價金、發票開立與付款方式除雙方另以書面約定外,則依訂購單之約定;賣方收款帳戶訊息: 

銀行名稱:永豐商業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帳戶名稱: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帳戶號碼:101-018-1314191-3。 

如以網路銀行匯款,請匯款時將戶名拆解為「鼎(怡-台+一+旦)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免遭退匯。

第三條 個人資料保護

一、   雙方僅得於執行本合約義務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並採取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賣方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詳如附錄。 


二、   買方同意並保證個人資料交付賣方時,已取得個人資料當事人之同意。 


三、   任一方因履行本合約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情事,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自負民事及刑事責任,違反之一方對於他方因此所受到之損害亦需負責賠償。

第四條 買方權利義務

一、 買方有權獲得訂購單所約定之各項模組服務。 


二、 買方有權監督本服務建置專案進度,並應要求買方相關專案人員參與本服務之建置程序,並按照訂購單、工作說明書之約定時程安排配合工作,如買方確實有其他原因不能按時進行,應在事前說明原因,並經雙方合意依工作說明書進行專案變更管理,若因買方事由導致時程延誤,買方同意不向賣方請求賠償或究責。如賣方在進行服務中需要買方之協力廠商配合支援,應由買方負責協調。 


三、 買方應按雙方約定期限向賣方支付款項。


四、 買方有義務對賣方所提交按本服務建置或維護需求之相關書面及時進行確認,如買方之專案負責人收到需要確認之書面後,於約定時程內沒有答覆,經賣方再次通知仍未於指定期限內回覆者,視為確認通過。如買方確實有其他原因不能按時確認,則應在事前說明原因,並經雙方合意依工作說明書約定進行專案變更管理,以確保建置專案進度。 


五、 買方之專案負責人應對本服務專案賣方之交付評估驗收,於賣方提交之驗收書面簽署後,為本服務專案結果之最終確認。 


六、買方應於商定之時間內開放穩定之網路聯接並確保買方之終端設備應符合本服務最低規格要求。 


第五條 賣方權利義務

一、 賣方有權依訂購單之約定或其實際工作交付結果向買方請求所約定之各項服務款項,如買方未依約定支付款項,賣方有權逕自保留其應交付之成果或暫停本服務,直至買方支付全部應付款項為止。 


二、 賣方應秉承客觀、公正原則,勤勉、高效率完成本服務專案。 


三、 賣方應對平台專案導入實施嚴格之專案管理和品質管制,確保本服務專案品質,以使交付之工作成果符合訂購單或工作說明書約定。 


四、 賣方應依訂購單或工作說明書之專案進度計畫表按時交付各階段之成果。 


五、 賣方應按照訂購單或工作說明書之要求,確保其派出參與本專案顧問人員穩定性,惟在特別情況下經事先與買方協商,賣方得改派專案顧問來更換現有顧問進行平台建置服務。

第六條 升級與維護

一、於本服務訂閱期間內賣方將持續進行功能優化及版本更新。 


二、 賣方向買方提供多種意見回饋管道,包括:電話、網路支援、電子郵件服務等,服務時間為每營業工作日9:00至18:00(12:00-13:00為休息時間)。 


三、 買方如發現無法使用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功能,致發生買方重大營運影響時,應即將具體瑕疵情狀依前項方式通知賣方,賣方應於接獲買方通知後,除得立即排除之狀況外,應於四小時內回應預計處理時效及處理情形。 


四、 本服務功能之例行性升級及版本更新時,賣方將於事先通知買方暫停或中斷全部或一部分服務之時間。

第七條 責任歸屬

一、 買方理解並知悉,賣方提供之雲端人力資源管理系統為電腦程式軟體,不保證該系統完全無誤。惟如本系統服務有任何瑕疵、漏洞,經買方通知賣方後,賣方應於合理期限內修正或提供解決方案。 


二、買方人員於平台中因下列各款事由所直接或間接原因所造成之勞動爭議、資料損毀或資料丟失,由買方自行承擔相關責任;但賣方可協助買方在合理範圍內提供顧問服務與相關解決方案,以及協助買方進行重建工作,如屬衍生費用之範圍,則依衍生費用計費: 

(一)   於本服務所建(鍵)入或匯入或任何人事資料正確性產生之法律責任。 

(二)   操作不當所造成之資料丟失。 

(三)   買方網路及終端設備規格之檢查與維護等相關問題。 

(四)   買方或買方員工、代理商、承包商或供應商,或任何利用買方之帳號密碼或設備取得本服務存取權限者之行為或疏忽。 


三、如經雙方認定因賣方操作不慎或其他可歸責於賣方因素造成買方資料損失,應由賣方免費提供平台復原或重建,資料復原以最後一次成功備份之資料為準。

第八條 智慧財產權

一、本服務平台所有權為賣方所有,非經賣方同意,買方不得對平台進行修改、解密、還原工程、反向工程等其他方式試圖獲得本服務之原始碼、複製或刪除本服務任何部份、以直接或間接侵害本服務完整性、賣方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合法權利之行為或使用本服務建立競爭性產品或服務。 


二、雙方承諾,在本服務期間中任一方使用專屬需求、規格、知識或技術成果之其他技術,均不得侵犯另一方或其協力廠商之智慧財產權,如因一方之侵權行為致他方帶來直接損害,侵權方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三、買方如有以上行為視為違約,賣方得不經催告單方終止本服務,買方並應依第十一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條 保密義務

一、   雙方同意因執行本合約所接觸、知曉對方之機密資訊應負保密責任,除依法律規定或事先取得對方書面同意或雙方另有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其洩露給任何第三方。本處所稱機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雙方之業務流程、內部管理結構、員工及財務資訊、技術資料和檔案、以及其它相關之雙方商業及技術資訊。 


二、   前條所指機密資訊不包括(1)於本合約生效日前已合法取得、持有或知悉之資訊,且未有揭露或使用之限制;(2)從無保密義務之第三人處合法取得者;(3)非因收受方之故意或過失、或有其他違反本合約義務之情事,該機密資訊已成為公眾所周知者;(4)收受方自行獨立研發而得;(5)經由揭露方書面授權同意發表者;(6)基於法律、法規、政策、行政命令或政府有關單位之命令而必須揭露之資訊,惟收受方應於揭露前以書面通知揭露方,使揭露方有充分之時間尋求行政保護或其他類似命令,且不論揭露方是否取得行政保護或其他類似命令,收受方應在符合法令要求之情況下依揭露方之指示,只揭露最低限度部分之資訊。 


三、   雙方於正常職責範圍內接觸履行本服務之職員應被告知承擔保密責任,包含雙方為履行本服務所合作之服務提供商。前述提及任何一方職員洩密時,其責任應由洩密之違約方承擔。 


四、   機密資料之接收方發現揭露方之機密資料遭竊、洩漏或有任何人不當使用機密資料時,應立即採取必要措施,並立即通知揭露方且與揭露方充分合作,阻止侵害擴大,並協助揭露方取回遭不當使用之機密資料,或防止不當使用之情形繼續存在。 


五、   本保密義務,不因本合約屆期、期前終止或解除而失效。

第十條 終止

一、一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另一方得以書面通知立即終止本服務:

 (一)   一方違反訂購單、本服務條款、工作說明書或其相關附約或附件相關之一切事宜之情事(以下簡稱「違約方」),且於接獲他方(以下簡稱「未違約方」)修正之書面通知後10個工作日內未作出修正者。 

 (二)   一方將公司主要營業或資產轉讓予他人或停止營業、解散、清算、聲請重整、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經營者。


二、除本條第一項所列情形外,如買方欲任意終止本服務,應於預定終止日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賣方,並獲賣方書面同意後,方得終止。惟賣方仍得請求買方支付終止本服務前已執行之工作報酬及本服務已發生之費用。 


 三、本條終止規定,不影響受損害之一方對違約方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除本服務條款另有約定外,因一方有違反訂購單、本服務條款、工作說明書或其相關附約或附件相關之一切事宜之情事或不履行相關義務者,經他方催告10個工作日之改善期間仍未修正、或無提出合理理由延後修正者,則該可歸責之一方應對另一方所受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因本合約所引起之或與其有關之請求、損害賠償產生之訴訟費、律師費、任何支出及損失,負損害賠償責任。賣方除違反保密義務及智慧財產權之規定者外,以買方所實際支付之訂購單總金額為責任上限。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係指所有非任一方當事人能合理控制,且影響本合約期間雙方應盡義務履行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地震、颱風、火災、水災、及其他天災、爆炸、意外事故、戰爭、全國性罷工、禁運、政府或行政機關之職權行為、法定傳染性疾病等。 


二、任一方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延遲或未能履行本合約期間之任何約定,該方當事人對該延遲或違約不負責任。惟雙方應於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立即履行各自所應負之義務。

第十三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一、因訂購單、本服務條款、工作說明書或其相關附約或附件相關之一切事宜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為解釋與執行之。 


二、因前項產生之爭議,雙方應及時友好協商解決;如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其他事項

一、雙方保證訂購單、本服務條款、工作說明書或其相關附約或附件為本服務條款之一部分,本服務條款與上述文件解釋如有牴觸,應以本服務條款為準據。簽署人皆為雙方有權代表或經合法授權簽署之人,且承認其簽署各項文件之效力。


二、如訂購單、本服務條款、工作說明書或其相關附約或附件相關之一切事宜如有疏漏或未詳盡之處,雙方得另行商議,經雙方同意修改增訂之,以增補契約方式呈現,並遵守相關法令辦理。


三、本服務條款之各條約定之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四、依訂購單、本服務條款、工作說明書或其相關附約或附件相關之一切事宜所生之各項權利,其全部或一部之行使或不行使,不影響其他權利之行使,其不行使亦不得視為拋棄。 


五、依訂購單、本服務條款、工作說明書或其相關附約或附件相關之一切事宜所生之各項權利義務之一部或全部非經雙方同意不得轉讓予第三人。 


六、依訂購單、本服務條款、工作說明書或其相關附約或附件相關之各約定之一部或全部,如經法院認定為無效,不影響其他約定之效力。

附錄 鼎恒數位科技(股)公司(賣方)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因賣方履行訂購單之平台服務而向買方蒐集個人資料時,均須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  稱個資法)之規定依法告知如下: 


一、蒐集之目的:賣方為辦理履行訂購單之平台服務目的,於提供人力資源、員工福利平台模組服務之範團內,在個資法規範下蒐集、處理及利用買方所提供之個人資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買方提供於之各項個人資料,依法務部發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别》,為「OO一、OO二、COO一、COO二、COO三、CO一一、CO一二、CO二一、CO二三、CO三一、CO三三、CO三四、CO三入、CO五一、CO五二、CO五四、CO六一、CO六二、CO六三、CO六四、CO六五、CO六八、CO七二、C0八一、C一一一」類别範團內作使用;或其他因履行訂購單、本服務條款、系統規劃建置說明書或其相關附約或附件相關之一切事宜義務所提交之個人資料均屬之。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但因相關法令規定、雙方約定、賣方因執行業務所須之保存期間或經買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地區:賣方蒐集、處理及利用相關個人資料之對象其所在地區。 

 (三)對象:賣方(含受賣方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

 (四)方式: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方式。 


四、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買方得就相關個人資料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賣方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賣方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賣方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買方應提供相當之資料以為釋明。 

 (三)得向賣方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賣方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五、買方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賣方將無法進行必要之處理作業,致無法履行本平台服務相關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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